亲爱的2016级考研同学们:
你们好!
还有五天,你们就要步入考场,同学们用三年多积累一个的梦想,马上就要梦想成真。在漫漫考研征途上,渗透了学子的信念、老师的寄托、家长的期望,交织着一种等待的温暖……。大家为这一天期盼并准备了多少个日日夜夜,这一天终于要来了!相信大家一定会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更加坚持不懈的努力、更加顽强拼搏的精神,去迎接这场考试并取得圆满成功!
临近考试,真诚地向大家提出以下建议:
一、保持良好心态,理性对待考试。不要给自己太多压力,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适当的放松心情,调整好个人生物钟,保证作息规律。
二、做好充分准备,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提前备好《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件。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一定要保存好准考证,复印件和PDF版本最好都要保存,以防止出现准考证丢失,影响考试的情况(初试和复试都要使用准考证)。提前安排好考试期间的住宿,提前赶往考场,备好考试用品,2020年河南省招办在研考考场统一配发文具,考生不需要携带任何文具(除准考证上说明要携带计算器等特殊要求的)。
三、正确对待考研辅导,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切不可过度依赖考研辅导活动,谨防上当受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帮助他人有偿或无偿解答问题,避免未知状态下涉入助考舞弊等违法活动中。
四、研途有你更精彩,诚信考试好运来。以实力绽放自我,用诚信构筑人生。考试作弊已入刑,要充分认识到参与助考、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有关规定节录: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无论考研的结果如何,在这段备考的日子里,你们收获了知识,收获了友情,收获了成长,这将是人生最美好的回忆!
预祝所有考研学子金榜题名、梦想成真!
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研工部、学工部、团委
2019年12月16日